为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提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消防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消防工作所挂牌的通知》崇编委发〔2022〕34号)要求,现将崇信县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甲方)行使的消防领域(事项)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各乡镇、城市社区(以下简称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按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乡镇(城市社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22〕90号)文件执行。
二、 委托执法责任
(一)甲方的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甲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定期组织乙方的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3.向乙方提供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4.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二)乙方的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甲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3.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6.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委托期限
从2022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崇信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