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规模趋于合理,卷烟营商环境得到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广泛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优化布局原则、坚持动态平衡原则、坚持服务社会原则、坚持信赖保护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崇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烟草制品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崇信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对不符合以下规定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城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为80米;乡镇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为80米;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为80米。

城区街道是指县城滨河路(东段、西段)、永丰街、团结路、公园路、新西街、西南路、公刘路、双拥路、青年路、祥和街、柳树巷等。

乡镇街道是指黄寨街道、柏树街道、木林街道、黄花街道、赤城街道、铜城街道、新窑街道。

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是指黄寨镇马寨村街道、柏树镇闫湾村街道。

2.汽车站候车厅内每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为60米。  

3.游乐场、体育场等室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为60米。

4.商业街、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等商业集中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为80米。

(二)数量模式设置标准:

1.对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独立加油站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2.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自然村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以500人常住人口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0人常住人口的按500人计算,每增加500人常住人口可以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依此类推。

3.对封闭区域的厂矿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以500人长期驻留人数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0人常住人口的按500人计算,每增加500人可以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

4.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且符合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业态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数量加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高速公路服务区两侧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2.封闭式居民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在小区平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5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0户的按500户计算,每增加500户可以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为80米。

(四)特殊区域不受间距限制标准:

对国家级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为40米。

(五)特殊场所不受间距限制标准:

1.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大型酒店等室内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2.营业面积在城区500平方米或农村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购物中心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受间距设置限制。

3.邮政部门直营(营业执照核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致)的邮政网点,形成实际卖场且符合便利店业态类型要求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间距设置限制,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4.营业执照核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致的加油站,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形成实际卖场且符合便利店业态类型要求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间距设置限制。

(六)间距优惠照顾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需提供残联有效证明,且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零售许可证(仅限本人经营)。

2.因道路建设、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零售户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中心选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需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3.连锁企业名录内的便利店、超市等申请办证的,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

4.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100米以内的原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辖区同一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提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七)有下列情形,不适用不受间距限制或优惠照顾要求:

1.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业务资格不满5年的。

2.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六条规定,撤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业务资格不满5年的。

3.涉烟违法经营行为被查处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的。

4.涉烟违法受行政处罚不满1年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

第八条 限制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特殊区域限制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内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2.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4.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5.住宅小区内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6.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7.未形成聚居地的自然村区域。

(二)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提出申请的。

6.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提出申请的。

7.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提出申请的。

8.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提出申请的。

9.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

10.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的。

1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经营场所限制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1.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流动摊点、报刊亭、彩钢瓦结构的板房、其他服务亭)且与住所不相独立(前店后宅式或下店上宅式)的;

2.对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如:主营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美容美发、洗涤护理、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生鲜果蔬,美甲医疗、彩票销售、货运中转站、调味品店、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服务销售、五金交电、易燃易爆、机油制品、天然气销售、建材装潢、装饰材料、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书店、书画坊、床上用品、祭祀用品、婚庆用品、礼仪用品、母婴用品、塑料制品、回收寄售、食品加工售卖、足浴洗浴、按摩推拿、小型餐饮、烧烤店、冷饮奶茶店、小型宾馆(旅社)、酒吧、音乐吧、茶楼、网吧、医药保健、化妆品、计生用品、服装制售、仪器珠宝、金融证券、文具店、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工艺美术、茶叶店、照相馆、土特产店、礼品店、通讯器材店、棋牌室、渔具、水产、花卉、办公用品、传真打印、家电家具、中介劳服、机械、机耕农具、农畜养殖、汽车租赁、加工行业、快递行业、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四)经营模式限制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申请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后续监管过程中若发现其承诺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导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同一经营地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4.经营场所有提供棋牌娱乐设施设备(麻将机)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五 )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距离测量:

1.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2.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3.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4.经营场所在多层楼宇内的,按一层平行距离测量。

第十条 对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自然村区域按常住人口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常住人口数据以统计部门每年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

第十一条 对间距优惠照顾的特殊群体,应以向相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的材料为证明材料,对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材料的,可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归卷。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延续的,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内申请过停业的,延续许可证时按停业时限缩减许可证有效期限;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被责令暂停进行整顿的,每次缩减半年,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每次缩减一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停业行为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及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是指经管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彩钢瓦房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封闭式居民小区”,是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包括幼托机构或私立幼儿园;所称“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私立学校。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进出通道口(包括消防通道、侧门)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崇信县烟草专卖局发布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崇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可由崇信县烟草专卖局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崇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崇烟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崇信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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