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信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崇信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崇政办发〔2013〕53号文件同时废止。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崇信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群防群控、依法处置的原则。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Ⅳ级(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Ⅰ级(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具体分级标准为:
Ⅳ级(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H7N9流感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Ⅲ级(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潜伏期内,在全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小反刍兽疫、H7N9流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县行政区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5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H7N9流感、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县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全县有20个以上疫点5个以上的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县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县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小反刍兽疫、H7N9流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县。
(5)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炭疽、结核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涉及我县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县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者10个以上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县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3)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县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小反刍兽疫、H7N9流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全县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在省内包括我县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农牧局、畜牧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等12个县直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县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县工业集中区根据需要,设立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应急工作。
2.2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职责
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县工业集中区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落实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乡镇、县工业集中区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4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农牧局(畜牧局):负责研究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停止突发重大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指导各乡镇、县工业集中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与农牧(畜牧)、卫计等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县发改委:负责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预算安排动物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会同审计、农牧加强资金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治安、交通管制、疫区封锁,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做好城区家养犬的饲养登记、备案管理和流浪狂犬的扑杀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配合农牧局(畜牧局)做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
县食药监局:负责对动物产品及人的防疫药品、物资等交易市场的监管,防止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流入市场、酒店、宾馆等场所。
县工商局:负责对动物交易市场的监管,查证验物,防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进入市场交易,督促落实休市消毒等制度,打击制假售假等行为。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执法局:负责做好主城区动物疫病防控的执法工作。做好城区流浪犬的收容管理,配合公安局做好流浪犬的扑杀工作。
2.5 县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县农牧局(畜牧局)负责组建县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级(包括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2 监测与预警
县农牧局(畜牧局)负责建立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各乡镇、县工业集中区根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乡镇、县工业集中区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乡镇、县工业集中区和农牧(畜牧)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企业,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单位、企业相关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县农牧局(畜牧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县农牧局(畜牧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报请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县政府,并上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县农牧局(畜牧局)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疫情信息。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必要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
3.3.3 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Ⅳ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各乡镇、县工业集中区和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要及时向上级续报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达到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事发地乡镇、县工业集中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县政府,同时向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报告。
达到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县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县政府和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达到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分别逐级上报市政府和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由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疫情发生、发展趋势极为严峻,可能或已波及周边县区的,由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请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1)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要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2)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限制或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活动,依法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并对死亡和扑杀的动物尸体集中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核实确认扑杀数量。
(4)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出入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严格检查和消毒。
(5)组织对疫区、疫点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消毒。
(6)组织开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实施紧急免疫。
(7)采集染疫动物病料、标本、样品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做进一步确诊。
(8)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9)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0)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11)加强调运环节检验检疫工作。
(12)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13)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灭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14)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4.4 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5 响应结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理
5.1 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局应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同时报上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5.2 奖惩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程序予以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5.3 灾害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按照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4 抚恤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机关取消。县畜牧局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县、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组织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牧(畜牧)、宣传、发改、财政、卫计、公安、交通、食药监、工商、林业、执法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畜牧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计局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协助农牧局(畜牧局)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县畜牧局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农牧局(畜牧局)制定。
6.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农牧局(畜牧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中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和演练。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有计划的举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单项预案制定
县农牧局(畜牧局)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单项应急预案。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乡镇、县工业集中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3 涉及成员单位变更
因机构改革或人事调整,相关成员单位名称变更或人员变化后根据各自职责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不另行文。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6 附件
崇信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附件
崇信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总 指 挥:信锦玲 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李青云 县农牧局局长
秦好书 县畜牧局局长
成 员:张宏睿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朱武奎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关 伟 县财政局局长
马光明 县公安局局长
路 宽 县交通局局长
赵鹏毅 县卫计局局长
张志强 县食药监局局长
袁克弘 县工商局局长
信海林 县农牧局副局长、县林业局局长
班文魁 县执法局局长
梁元武 锦屏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 伟 新窑镇人民政府镇长
屈鹏飞 柏树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小鹏 黄寨镇人民政府镇长
孙小涛 木林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晓存 黄花乡人民政府乡长
关建平 县工业集中区农业农村科科长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秦好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报经总指挥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