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林草资源管护,切实规范我县林区外来放养蜂行为,确保全县林草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森林防火条例》、《崇信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和管护方面。外来放养蜂人员在林区取蜜、驱蜂等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一切火种,要严格执行《崇信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和崇信县野外用火“十不准”;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边缘用明火做饭烧水,严禁焚烧秸秆、垃圾等一切可能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严禁随意乱砍滥伐林木和非法采挖、出售、收购野生动植物。
二、环境卫生方面。外来放养蜂人员要对场地内垃圾定点倾倒,不定期进行清运,严禁在蜂场及林区周围丢弃生活垃圾、易燃易爆品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物品,严禁在路旁乱倒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三、安全生产方面。外来放养蜂人员应当服从当地村社场地安排,与居民区、林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遵守当地习俗。蜂场应设立“蜜蜂蜇人,请勿靠近”警示牌,以防蜜蜂蜇人及伤畜事件发生。
四、疫情防控方面。外来放养蜂人员要及时关注、了解国内外疫情动态变化,平凉市外已来崇放蜂人员要配合落实好当地相应管控措施。计划来崇放蜂人员,须提前3日与转场目的地的乡镇、村、社沟通联系疫情防控政策,对因瞒报、谎报、迟报等引发疫情防控风险的,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崇信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5月9日